義務與需知

一、著作權與授權

(一)入選影片著作權歸原創作者所有,並提供臺南市政府在臺南市有線電視第3公用頻道首播權

(二)完成影片需永久授權臺南市政府無償使用,作為宣傳推廣本市影視業務之公益使用。其運用範圍包括:

  1. 於非營利性活動、影展中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2. 於無線、有線、衛星電視頻道、網路平台、行動通訊應用,以及臺南市政府行政機關所屬之網站,作非營利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以及公開傳輸等著作權應用行為。
  3. 同意配合頻道播放時間限制因素,在不影響影片敘事結構下,由播映單位修剪影片至需要長度播映,或分集播映。
  4. 影片及其畫面與劇照須永久無償提供臺南市政府作為非營利之重製、公開展示、公開傳輸,並同意概括授權臺南市政府授權同意之第三人作為推廣本市影視業務之公益使用

(三)參賽作品若有涉及相關著作權、肖像權、個人資料法律責任及侵害第三人權利時,悉由參賽者自行負擔法律之責任,主辦單位得取消資格。

二、入圍義務與須知

(一)參賽作品無論得獎與否均不予退件。

(二)入選團隊需全程參加創作工作坊、出席成果發表記者會及相關宣傳活動。

(三)入圍完成之創作影片繳交素材:(規格另於工作坊說明)

  1. 15分鐘內完成影片作品(含片頭、片尾)。
  2. 30秒預告影片。
  3. 相片電子檔:影片劇照3張、拍攝團隊照片1張、幕後花絮照片1張。

(四)凡本國得獎者,依法須代扣10%所得稅金及2%補充健保費。

(五)第一階段評選正取之個人或團隊,競賽期間若棄權或無法完成影片製作等情事,需繳回第一期獎金,並由主辦單位依錄取分數依序通知備取者遞補; 主辦單位亦保留獎項從缺之權利。

(六)獎項之撤銷、遞補:

  1. 入選者有下列各項情形時,主辦單位得撤銷該獎項資格,入選者並應無條件繳回已領之第一期獎金:
    • 繳交之申請資料、企劃書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
    • 創作涉及侵害他人著作權,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 以不正當手段影響評審委員之公正性、專業性,經查證屬實者。
    • 未能於期限之前繳交影片成品者(非不可歸責或不可抗力之情事)。
    • 未依本計畫各點辦理。
    • 其他違背法令行為。
  2. 入選者經主辦單位通知應繳回獎金,逾期不履行時,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3. 獎項之遞補:原入選者撤銷獎項資格之後,主辦單位得視期程情形從缺獎項,或依據入選名單公佈之補取順序,通知備取入選者遞補撤銷之獎項資格,遞補者應於2天之內給予主辦單位答覆;遞補通知時間至民國105年5月6日止。

(七)本活動如有不可抗力之原因無法執行時,主辦單位保有取消、修改或暫停本活動 之權利。

(八)如有其他未盡事宜,主辦單位得隨時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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